三級礦量又叫生產礦量,指的是在礦床開采過程中按巷道掘進的程度及采礦準備程度,分別圈定的可采儲量,叫做生產礦量。可分為開拓礦量、采準礦量、備采礦量三個級別(露天礦的采準礦量與備采礦量是一致的),故稱三級礦量。
開拓礦量
開拓礦量屬設計可采工業礦量的一部分。是指已全部或部分完成開拓工程和達到一定勘探程度的開拓水平以上的工業儲量。
所謂開拓工程:形成完整的提升、運輸、通風、供水、排水、供電、通訊、充填等系統所需要的工程,為此目的而掘進的巷道稱為開拓巷道,該范圍內達到探明程度以上的礦量即為開拓礦量,為保護地表建構筑物而留設的保安礦柱不是開拓礦量。
開拓工程通常包括如下 :
1.主井、副井、斜井、斜坡道、風井、充填井(鉆孔)【非采場充填井】、管纜井(非采場管纜井)、排(泄)水井(集中排水井)。
2.井底車場、石門、主要運輸巷道、專用通風平巷、排水平巷、充填平巷。
3.井下中央變電所、水泵房、破碎硐室、井下炸藥庫、機修硐室、等候硐室、信號室、醫務室、水倉、礦倉、盲井提升機硐室、硐室式食堂。
階段(中段)運輸平巷,多數礦山傾向于將它劃分為開拓工程,因其掘進工作量大、時間長、并未兩個階段(服務),個人認為該巷道還是屬于貫通坑下的通風系統的主要工程,故應該納入開拓工程范圍;如果是環形運輸巷道,單邊可以貫通風流,但是無環形形成不了整個運輸系統,故應將整個環形運輸巷道納入開拓工程。
開拓工程更寬泛的來看,其定義為在某個時期是為整個礦山服務,而不是為某個礦塊服務。采準和切割工程都是為某個礦塊、采區或盤區服務,該范圍內的礦量為采準和備采礦量。
采準礦量
采準礦量是開拓礦量的一部分。在已開拓的礦體范圍內,按設計規定的采礦方法所劃分的采準坑道(如上下中段運輸平巷、采場天井等),均已開掘完畢,生產探礦已完成,采場外形已形成,則此采場范圍內的開拓礦量,減去開采損失及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采的礦量后,即為采準礦量。
采準礦量的邊界,應以采場劃分的形式和回采順序而定。在同一采場內的頂底柱和礦壁不能與礦房同時回采時,采準礦量的邊界即為礦房的邊界;如同時回采,則采準礦量的邊界即為采場的邊界(必須在完成礦柱回采設計所規定的采準工程后,方可列入采準礦量)。
“呆滯礦量”和采準工程已采出的礦量,均不得列入采準礦量之中。呆滯礦量包括:留在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不能開采的臨時性礦柱的礦量、采準礦量儲備期限內受開采程序限制不能開采的礦量及由于其他原因被積壓的礦量。
采準工程一般包括:采礦方法所要求的的穿脈、沿脈、人行通風天井、采區充填井、采區斜坡道、鑿巖天井和硐室、采區溜井、耙礦巷道等。
備采礦量
在已進行了采準工作的礦塊內,所用采礦方法規定的切割工程全部完成,形成自由面和補償空間等工程的,則該礦塊內的儲量稱為備采礦量。已完成切割工程等的礦塊儲量(包括正在回采的礦塊),即為備采礦量。
頂、底柱和間柱內的礦量,只有在完成礦柱回采設計所規定的全部切割工程,各種管線和放礦設施均安裝完畢,在開采順序上已達到立即可進行回采者,才可列為備采礦量。礦塊在回采過程中,如因地質、水文或安全情況的變化而造成暫時停采,在補充勘探工程或措施工程完成之前,礦塊內的礦量不能列入備采礦量。
切割工程是在開拓與采準工程的基礎上按采礦方法所規定在回采作業前必須完成的井巷工程,包括切割天井、切割平巷、拉底巷道、切割塹溝、放礦漏斗、鑿巖硐室等。
三級礦量的具體劃分原則
一、開拓礦量的劃分
1. 開拓礦量是平衡礦量的一部分。凡是賦存在開拓坑道水平以上部分的平衡礦量,現按照不同開拓方式,分別規定如下:
1)豎井開拓方式:利用由豎井(明井或盲井)通往礦體的石門、巖層運輸坑道、穿脈運輸坑道或沿脈運輸坑道等所構成設計規定的開拓系統,在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礦量。
2)斜井開拓方式:利用由斜井通往礦體的甩車道、石門、巖層運輸坑道、穿脈運輸坑道等所構成設計規定的開拓系統,在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礦量。
3)平硐開拓方式:利用由平硐通往礦體的石門、穿脈運輸坑道、巖層運輸坑道、沿脈運輸坑道等所構成設計規定的開拓系統,在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礦量。
2.凡是為了保護地面廠房、宿舍、道路、河床和地下重要工程所規定的永久保安礦柱,在保護上述對象期間,不能算作開拓礦量。
3.個別礦體或礦體群,在某開采中段或走向延長部位,因某種原因停止開采或轉入補充勘探時,這些地區的礦量暫時均不列為開拓礦量內。
4.新建礦山:除為獲得開拓礦量完成上述工程外,還必須完成下列工程,如果下列某一項工程僅完成一部分(既滿足投入生產需要),其未完成部分可以在以后繼續完成,但必須要保證正常生產。
1)主要的和輔助的豎井和斜井;
2)主要平硐和主要運輸大巷、運輸上山;
3)放礦溜井;
4)調車場、繞車道、水泵房、水倉;
5)專用硐室(機械房、機車庫、炸藥庫、變電所);
6)通風井、充填井、充填坑道和排水坑道。
二、采準礦量的劃分
1.采準礦量屬于開拓礦量的一部分。凡是完成設計規定的采準坑道所圈定的開拓礦量,均可以列為采準礦量。
2.依據采用采礦方法的不同,采場所保留的臨時頂柱、底柱、間柱和因開采原因不能在保證提供采準礦量的規定標準期限內進行回采,則此部分礦量應列為暫不采出的采準礦量。反之,可包括在采準礦量內。
3.為獲得采準礦量,應掘進的采準坑道,一般應是完成本中段和上中段的沿脈坑道和穿脈坑道以及為聯系上下兩中段的采準天井。
4.采準礦量應扣除探礦坑道和采準坑道采出的礦量。
三、備采礦量的劃分
1.備采礦量系指在采準礦量范圍內,按照設計規定做完全部切割工程,達到可進行回采的礦量;
2.備采礦量應按下列條件計算:
1)備采礦量的總量應該包括回采礦房和備用礦房的合計礦量;
2)已經做完切割工程的礦柱和頂底柱,可列為備采礦量。
3.為構成備采礦量,應按設計規定做完切割工程,現按常用采礦方法所需要的切割工程,一般規定如下:
1)留有規則或不規則礦柱的空場采礦法須完成放礦漏斗、電扒絞車硐室,如需要分層回采時,則需拉開超前坑道。
2)留礦法需做完拉底坑道和放礦漏斗,當不留底柱時,應采去第一回采層并做好人工底柱和漏斗。
3)充填法需做完放礦漏斗,采場充填井和第一回采層的切割坑道。
4)分層或分段崩落法須拉開第一分層的分層沿脈或分段沿脈坑道,同時做完切割穿脈坑道,儲礦坑道溜眼,鑿巖硐室等。
5)長壁式采礦法需做完上山、溜眼、上風天井、電扒絞車硐室。
三級礦量的可采期限
對于地下開采的大中型礦床而言,開拓礦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為3-4年;采準礦量一般為1-1.5年;備采礦量一般為6-9月。
小型礦山及有特殊地質條件的礦山,可以根據具體的開采情況,保證開采中段、采場工作面正常解體的原則下,具體確定三級礦量的可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