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方法:
階段劃分
中國現行勘查階段依工作程度從低到高分為﹕礦產預查、礦產普查﹑礦產詳查和礦產勘探,相應提交各種級別的資源儲量。
勘查階段越高,提交的資源儲量級別越高,可靠程度也越高。一個礦床在進行工業開發前必須達到一定的勘查階段。一般來說,在開發前,小型礦床需要完成普查,中型礦床需要完成詳查,大型礦床需要完成勘探。礦床的最優勘查程度還與礦床的復雜程度和開發的規劃、開發時序等密切相關。例如不應在近期不開采區段過多探求高級儲量而積壓資金浪費時間﹔礦山建設前,為了減少盲目性,有時還需補充勘探,以減少礦山投資風險。在礦產勘查中,要注意礦產的綜合利用和綜合勘探﹐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重復工作造成的投資和工作的浪費。
預查
全面收集調查區內的地質、礦產、物探、化探,遙感、重砂、探礦工程等各種有關信息及研究成果,并運用新理論新方法進行深入的綜合分析研究。
對有希望的地區,應選擇幾條路線,進行比例尺為1 : 50 000或1 : 25 000的路線地質踏勘,輔以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井選擇有代表性的異常進行Ⅱ~Ⅲ級查證,圈出可供普查的礦化潛力較大地區。
對發現的礦(化)點或經類比認定為礦引起的異常及有意義的地質體進行研究,與地質特征相似的已知礦床從基本特征、成礦地質條件等方面進行類比、預測,必要時可投入極少量工程進行追索、驗證,采集測試樣品。尋找的礦產與地表(下)水關系密切時,應收集、分析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為開展下步工作提供設計依據。
應圈出預測礦產資源范圍,當有估算資源量的必要參數時,可以估算預測的資源量
普查
通過1∶25 000~1∶5 000比例尺的地質填圖和露頭檢查,對區內地質特征的查明程度應達到相應比側尺的精度要求,成礦地質條件達到大致查明程度。
通過1∶10 000~1∶2 000比例尺地質填圖和有效的物探、化探、遙感、重砂等方法手段及數量有限的取樣工程,大致控制主要礦體特征,地表要用取樣工程稀疏控制,深都要有工程證實,不要求系統工程網度;大致查明礦石的物質組成、礦石質量,并進行相應的綜合評價。對物探、化探異常進行Ⅰ~Ⅱ級驗證。
大致了解開采技術條件,包括區域和測區范圍內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對開采條件簡單的礦床,可依據與同類型礦山開采條件的對比,對礦床開采技術條件作出評價;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床,應進行適當的水文地質工作,了解地下水埋藏深度、水質、水量以及近礦圍巖強度等。
對已發現的礦產,應與鄰區同類型已開采礦山,從礦石物質組成、主要礦石礦物、脈石礦物、結構構造、嵌布特征、粒度大小、有害組分及影響選治條件等因素進行全面的對比,并就礦石加工選冶的性能作出概略評述。對無可類比的或新類型礦石應進行可選(冶)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為是否值得進一步工作提供依據。對飾面石材還應作出“試采”檢查。
依據普查所獲得的地質礦產資料及國內、外市場情況,進行概略研究,研究有無投資機會,是否值得轉入詳查,并采用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詳查
通過:1∶10 000~1∶2 000地質填圖,基本查明成礦地質條件,描述礦床的地質模型。
通過系統的取樣工程、有效的物探、化探工作,控制礦體的總體分布范圍,基本控制了主礦體的礦體特征、空間分布,基本確定了礦體的連續性;基本查明礦石的物質組成、礦石質量;對可供綜合利用的共、伴生礦產,進行相應的綜合評價。
對礦床開采可能影響的地區(礦山疏排水水位下降區、地面變形破壞區、礦山廢棄物堆放場及其可能污染區)開展詳細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基本查明礦床的開采技術條件。選擇代表性地段對礦床充水的主要含水層及礦體圍巖的物理力學性質進行試驗研究,初步確定礦床充水的主(次)要含水層及其水文地質參數、礦體圍巖巖體質量及主要不良層位,估算礦坑涌水量,指出影響礦床開采的主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問題;對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的復雜性作出評價。
對礦石的加工選冶性能進行試驗和研究,易選的礦石可與同類礦石進行類比,一般礦石進行可選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難選礦石還應作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飾面石材還應有代表性的試采資料。直接提供開發時利用,試驗程度應達到可供設計的要求。
在詳查區內,依據系統工程取樣資料,有效的物探、化探資料以及實測的各種參數,用一般工業指標圈定礦體,選擇合適的方法估算相應類型的資料量,或經預可行性研究,分別估算相應類型的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為是否進行勘探決策、礦山總體設計、礦山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提供依據。
勘探
通過:1∶10 000~1∶2 000(必要時可用1∶500)比例尺地質填圖,加密各種取樣工程及相應的工作,詳細查明成礦地質條件及內在規律,建立礦床的地質模型。
詳細控制主要礦體的特征、空間分布;詳細查明礦石物質組成、賦存狀態、礦石類型、質量及其分布規律;對破壞礦體或劃分井田等有較大影響的斷層、破碎帶,應有工程控制其產狀及斷距;煤炭第一水平范圍內的古河流沖刷、古隆起、較大陷落柱應有工程控制;對首采地段主礦體上、下盤具工業價值的小礦體,應一并勘探,以便同時開采;對可供綜合利用的共、伴生礦產,應進行綜合評價,共生礦產的勘查程度應視該礦種的特征而定。異體共生的應單獨圈定礦體,同體共生的需要分采分選時也應分別圈定礦體或礦石類型。
對影響礦床開采的主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問題要詳細查明。通過試驗,獲取計算參數,結合礦山工程計算首采區、第一開采水平的礦坑涌水量,預測下一開采水平的涌水量;預測不良工程地質和問題;對礦山排水、開采區的地面變形破壞、礦山廢水排放與礦渣堆放可能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作出評價;未開發過的新區,應對原生地質環境作出評價;老礦區則應針對已出現的環境地質問題(如放射性、有害氣體、各種不良自然地質現象的展布及危害性)進行調研,找出產生和形成條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治理措施。
在礦區范圍內,針對不同的礦石類型,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加工選冶性能試驗。可類比的易選礦石應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一般礦石在實驗室流程試驗基礎上,進行實驗擴大連續試驗,難選礦石和新類型礦石應進行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必要時進行半工業試驗。
勘探時未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可依據系統工程及加密工程的取樣資料、有效的物探、化探資料及各種實測的參數,用一般工業指標圈定礦體,并選擇適合的方法,詳細估算相應類型的資源量;進行了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可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論證后所確定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下達的正式工業指標圈定礦體,詳細估算相應類型的儲量、基礎儲量和資源量,為礦山初步設計和礦山建設提供依據。探明的可采儲量應滿足礦山返本付息的需要。
來源:礦山地質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