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登記行為,加強政務公開和社會服務,提升礦業權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據《礦產資源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全國勘查許可證號、采礦許可證號實行統一編碼制度。
二、本辦法適用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獲取統一編碼、開展服務和實施監測
三、本辦法所稱統一編碼,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同意礦業權登記后,在互聯網上經身份認證向全國礦業權登記信息及發布系統(以下簡稱登記信息系統)提交與登記礦業權相關信息、獲取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統一編碼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登記信息系統,是指由自然資源部統一開發、維護、管理,用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獲取統一編碼、公示公開礦業權相關信息的互聯網應用程序。
四、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托登記信息系統,公示公開礦業權相關信息和實施礦業權數據共享等行為。
五、本辦法所稱監測,是指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登記信息系統,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情況以及礦業權相關信息公示公開情況進行數據分析、核實和通報,提醒并督促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范礦業權出讓登記行為。
六、登記信息系統身份認證采用數字證書方式,支持用戶和系統間雙向認證。
七、數字證書分為管理數字證書和技術支撐數字證書兩類。管理數字證書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持有,具有獲取統一編碼、公示公開礦業權相關信息、管理相關礦業權數據等全部權限。技術支撐數字證書由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的單位持有,具有相關礦業權數據查看、下載和統計分析等部分權限。
八、數字證書由自然資源部統一制作,并根據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配發。一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配發一套管理數字證書及技術支撐數字證書。
九、數字證書應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新發、補發、解鎖(更換)、變更數字證書的,需通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自然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數字證書遺失的應及時向自然資源部掛失。
十、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及探礦權保留的,應獲取統一編碼。礦業權注銷(含政策性關閉礦山)及納入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等情形,應向登記信息系統提交注銷或相關數據。
十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向登記信息系統提交礦業權基本信息、出讓基本情況及審查意見等編碼數據。
十二、登記信息系統按照自然資源部設定的基本規則和法規規則對編碼數據進行檢查。 基本規則主要檢查編碼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和邏輯性。法規規則主要檢查編碼數據中涉及布局、出讓登記權限、出讓方式、公示公開、產業政策等內容。
十三、法規規則依據現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設定,并及時更新。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監測工作需要,補充設置法規規則。補充的法規規則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部相關規定,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內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發證的礦業權。
十四、符合規則的,登記信息系統按編碼規則生成唯一的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證號編碼,并將相關信息發布至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十五、勘查許可證證號和采礦許可證證號編碼由23位字符組成,為永久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