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宣布未來的礦業方向
3月12日上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五次全體會議。會議結束后舉行第三場“部長通道”采訪活動,邀請部分列席會議的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人接受采訪。
有記者提問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提到了要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的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請問針對這方面自然資源部在接下來有哪些部署和安排?
對此,王廣華表示,當前,我國一些主要的礦產對外依存度比較高,新能源、新材料對礦產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長,所以我們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國內礦產的勘察開發和增儲上產,確保能源資源、重要的產業鏈和供應鏈的安全。
今年,我們主要從幾個方面推進相關的工作:
一是全面啟動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我們已經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了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十四五”實施方案,重點圍繞緊缺和戰略性礦產,加強國內的勘察開發,希望能夠鞏固和新增一批戰略性礦產資源的接續基地,從而真正實現增儲上產。
二是我們希望進一步完善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礦產勘察開發的相關政策,我們將陸續出臺一些政策,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或者吸引社會資本能夠投入到找礦行動。比如,我們推進礦產資源的綜合勘察,就是要適應我們國家共生礦、伴生礦比較多的資源特點,進一步取消探礦權礦種的限制。因為伴生礦是幾種礦在一起,你只確定了一種礦,可能對于找礦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所以我們要取消這種限制。同時,放開探礦權的二級市場,允許探礦權流轉,這樣就能夠吸引更多有實力的礦業企業投入到找礦行動當中,找好礦、找大礦。
三是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們要進一步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方式。過去,采礦權出讓的時候,一次性征收出讓收益。我們希望調整,按照礦山生產真正的銷售收入按年收取,這樣既能保證國家資源資產的權益不受損失,同時也能夠大幅度有效的降低企業的負擔,更加繁榮我們的礦業市場。
四是進一步強化礦產勘察的科技支撐。我們要進一步向地球深部進軍,加快啟動科技創新的重大專項,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基礎研究,創新找礦理論,實現找礦重大突破;二是在技術和裝備方面能夠突破“卡脖子”問題,推動高精尖勘察開發裝備國產化,進而能夠更好支撐國內找礦。
其實此次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的發言從今年新推出的礦業政策可見端倪,2月份發布了簡化、規范礦產開采的相關政策,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事項,更利好各大礦企!
2023年自然資源部新規
2023年2月9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從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探礦權變更登記管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采礦權新立、延續登記管理,采礦權變更、注銷登記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規范,并對礦業權申請資料做出精簡。
通知中提到,轉采時以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可是,礦產企業在協議轉讓過程中,相關部門不給予辦理相關的手續,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該怎么辦?另外,因政策變化導致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那么,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或者義務,礦產企業是否可以提出賠償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一起來看一下此次自然資源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都有哪些變化。
重點一、轉采時以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
鼓勵“就礦找礦”。為鼓勵“就礦找礦”, 明確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內以及深部、上部可開展勘查工作,轉采時以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 。
此次,自然資源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再次明確了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內以及深部、上部可開展勘查工作,轉采時以協議方式取得采礦權 。那么,企業在取得采礦權的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該怎么辦呢?
專注于采礦、探礦權糾紛、礦產壓覆糾紛解決,擁有多年行政訴訟經驗的北京楹庭認為,《民法典》規定采礦權、探礦權屬于物權,而且是一種用益物權。其中物權編當中規定的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擁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概念非常清楚,第32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等受法律保護。所以,這是法定的用益物權。采礦權屬于法定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也是物權的一種,屬于一種權利,不同于租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以礦產壓覆為例,礦產壓覆糾紛訴訟到底應當是什么樣的訴訟?應當以誰為被告?從法律上分析,造成這項物權沖突的原因當然是行政機關。在已經設立物權的基礎上,相關的行政機關已經給設立了一個物權,然后如果行政機關同時又給別人設立了一個物權,或者又同時在同一個位置上,或者是在同一個投影范圍上,又給別人設立了一個物權。從法律上分析,造成這個問題的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補償。
重點二、取消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
放開探礦權二級市場,取消 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 年限限制。為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勘查,按照出讓登記的要求,規定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轉讓變更, 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 。
在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的《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中指出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
在該項意見中提到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但增加了一條,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今年進一步的放開探礦權二級市場,取消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規定了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轉讓變更, 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 。
重點三、探礦權延續,明確探礦權保留可繼續勘查
明確探礦權保留可繼續勘查。為鼓勵已設探礦權深入勘查,本次修改明確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 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
通知中提到,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另外,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一點是,因政策變化導致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那么,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或者以為,礦產企業是否可以提出賠償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政策的變化或者規劃的調整一般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糾紛時,不僅要保護公共利益,更要保護私人的利益。行政法經常提到的信賴保護原則說的就是相關部門在頒布一項決定命令之后,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該決定、命令安排自己的生產生活。如果因為公共利益等原因導致該決定命令廢止的,或者改變當初的一些承諾的,要對行政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面的補償。
對于行政機關通過招商引資與企業簽訂的各種合同,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合同約定。如果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比如因為公共利益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各種原因導致行政協議不能履行的,對此給行政相對人也就是企業造成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具體規定主要有相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及之后2007年至2009年作出的各項意見規定。還有《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31條的相關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揮審判職能保護產權的意見當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咱們國家關于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規定還是比較齊備的。礦產企業如果遇到這類問題,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補償。
重點四、可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或注銷原探礦權
取消探礦權分立限制,為服務探礦權人,按照地質工作的客觀規律,本次修改取消了探礦權分立限制, 將采礦權新立登記時應注銷原探礦權修改為可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或注銷原探礦權 。
重點五、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事項, 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
《意見》明確,未來5年在礦業權審批及流程方面將強調“簡”、“減”、“儉”。將探礦權轉采礦權的程序 ,由先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新立登記, 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 ,同時規定了新立登記的礦區范圍確定原則,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確定的礦區范圍編報采礦登記相關資料,在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予以確定。
“簡”,即簡化。包括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事項。
“減”,即減少,包括減少礦業權登記程序、減少審批要件。如已明確綜合勘查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將不需要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另外,取消不符合地質工作規律的勘查限制條件、取消法律規定已明確的環境影響評價等部分要件。
“儉”,即節省。手續辦理時間快、所需材料少,對于礦業權人來說既節省了時間精力,又節省了金錢成本,為礦業權人真金白金減輕負擔。
據內蒙古鄂爾多斯業內人士介紹,目前鄂爾多斯市在礦業權業務辦理上,從以前的13個工作壓縮到現在的8個工作日,實現從受理到發證最快3個工作日完成,真正是省時又省力。
來源:礦材網綜合自新華網、中新視頻、北京陽旸礦業科技有限公司